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彰化縣溪州鄉圳寮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彰化縣溪州鄉圳寮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01829日修正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之規定訂定。
二、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三、     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為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或其家庭資料。
四、     教師於上班時間應維持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五、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課()
六、     教師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並參與假期學習活動… …等有關工作。
七、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擔任導護工作及配合其他之行政教學義務。
八、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訂、晨間活動、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九、     教師應秉持教育愛,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確實遵守法令不實施體罰。
十、     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二、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三、教師差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彰化縣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 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五、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六、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七、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十八、教師依學校章則及有關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
十九、教師之續聘,本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召集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之,並於做成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相關決議結果或發聘,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不願應聘論。
二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
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二十一、教師觸犯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等,除應負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二十三、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四、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五、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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